本工业区内相关外商投资企业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179号)第三十七条规定:在海关监管年限内,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,在每年的第1季度(3月31日前)向主管海关递交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》(可在中国海关网站上下载或向减免税窗口索取复印),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。
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,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、审批手续的,海关不予受理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莘庄海关
2010年02月12日